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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所属分类:时事聚焦    发布时间: 2021-03-0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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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一封致湖南全省排污单位的信,要求各单位在实际排污前主动如实填报排污许可信息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条例规定单位请立即整改;如未履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将定进行处罚。详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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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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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24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以下简称《条例》)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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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依法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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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需在实际排污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主动如实填报排污许可信息并申领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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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按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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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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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延续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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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延续;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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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排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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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填报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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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按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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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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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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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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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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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单位未履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将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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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你们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全力提供优质服务,设立服务热线,帮扶大家实施排污许可。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建设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丽新湖南”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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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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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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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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