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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解读(附全文)

所属分类:时事聚焦    发布时间: 2021-01-2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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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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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尘污染防治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工作。2012年我市印发《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成效。但近年来我市城乡建设力度不断加大,扬尘污染管控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尤其是2015年之后国家和省相继修订或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与道路扬尘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技术标准》等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扬尘污染防控提出了更精细化的要求。为此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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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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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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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门分工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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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办法只在第四条中笼统规定了“住建、市容管理(城管与执法)、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本次修订明确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部门具体的职责分工,部门更多,职能描述更加具体到位,另外还有“其他部门按照‘管行业,管环保’的原则,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的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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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措施要求更加精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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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增加了污染源类型,比如交通工程、泥浆渣土消纳场、矿山、散装水泥(包括预拌混凝土、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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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细化了工作措施,比如对于房建工地土方开挖回填、地基处理和拆除基坑支撑等作业过程,工地出入口视频监控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另外对于拆迁工地、交通市政工程等也都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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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调整了工作要求,比如原办法对于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要进行绿化或铺装,新办法要求超过3个月不施工的要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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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体责任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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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办法未明确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防尘职责,本次修订对其在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经费使用、方案制定和实施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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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督考核更加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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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办法只笼统规定了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内容,本次修订强化了部门监管职责,细化了督查检查形式,明确了责任追究情形,提出了考绩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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